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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律師,我爸爸已經過世,媽媽最近病重,平常都是我在照顧她。但是她最近提出一個要求,要我承諾拋棄繼承。她的意思是,女孩子不可以繼承家裡的不動產,她會另外給我一百萬元,然後我當場寫下拋棄繼承的承諾。我可以不要她的任何財產,但是我覺得她這麼做讓我很傷心,因為弟弟從來就沒有關心過媽媽的病情,我知道你說過,『朕沒給的,你不能要』,但是面對這樣的情況,我應該要怎麼辦?」

律師回覆

這位水水,關於繼承的事情,我們確實要尊重老人家的意願。如果老人家想要給誰,那是她的自由。可是,哥講的不是錢,哥講的是感覺。她要你拋棄繼承,這就讓我很不開心了,關於她的個人財產,她當然可以事先贈與給你弟弟,但是當這些財產變遺產,她還想管這麼多,這也未免管太多。

我的意思是,如果她真的想要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,那就現在贈與給你弟弟,你這時候不應該有意見,畢竟她開心就好,反正後果自己承擔。但是有些人,就是很不負責任的,在生前不敢處理,卻是把身後事通通交給在世的人到法院爭執。所以,我給你的建議是這樣:

你就同意母親,現在簽署拋棄繼承的書面同意書。為什麼?因為生前拋棄繼承無效。

「那一百萬呢?」「本宮就收下了。」

你可以理解嗎?一個人還沒死之前,沒有蓋棺論定,法律是不容許繼承人拋棄繼承的。所以你可以大方的簽署,表示你對於母親的一片赤膽忠心,讓她可以安心養病,而且不會對你有任何怨恨,覺得你是孝女。最重要的是,她就不會在生前把財產贈與給你弟弟了,因為你已經拋棄繼承。

但是,這是無效的。所以一旦母親不幸含笑九泉,你是可以大方的跟弟弟說,這一半是我的,我可以考慮送給你,也可以不給你,現在總算輪到你說,本宮沒給的,你不能要。這個爽度,其實是很高的。然後,這位水水,你希望我公開的把這件事情提供當作警世小故事,我相信會有很多人感謝你的,祝福你。

最後我得說,遺產這種事,不要搞什麼男女不平等,當你老去,照顧你的人,大部分都是你女兒,許多兒子或許會叫媳婦幫忙,只有一部分會自己親自照顧,也就是說,真正照顧你的人,不見得是那個兒子。你的財產,辛苦一輩子,是用來讓自己快活,不是用來變成遺產以後,讓兒女去訴訟的。還沒死就叫女兒拋棄繼承,這更是晚年的忌諱,不要詛咒自己是比較好的。

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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